2006年3月2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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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证法》实施2月公证处连当被告
专家提醒:老百姓告公证处还有三大难题
李罡

  由于《公证法》首次确立了公证处的民事主体地位,在《公证法》实施至今还不足一个月里,多家法院都出现了告公证处的案例。
  以北京为例,继北京市朝阳法院受理了北京首例市民起诉公证处案后,海淀法院也受理了该院首例告公证案。西城法院接到的该院首例告公证案,目前正在审查过程中。
  这几起告公证案,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涉及了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,或者既要求撤销公证书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。据了解,目前市民告公证还存在三大盲点。     
  第一,《公证法》实施之前发生的侵权事实,是否适用《公证法》调整?西城法院接到的该院首例告公证案目前还在请示上级如何立案。因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定,3月1日《公证法》实施之前发生的侵害事实,不应该适用新法调整。
  第二,法院是否有权直接撤销公证书?目前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几起告公证案,原告无一例外的都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书。一种观点认为公证作为一种民事行为,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证书作为效力最高的证据,法院只应在审理有侵害事实的具体案件过程中(比如,因为公证使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损失),对公证书证据作出是否采信的认定。脱离具体的侵害事实当事人单独只要求撤销公证书是否可行,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。
  第三,公证处以什么财产承担赔偿责任?新实施的《公证法》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为过错给当事人、相关利害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同时,《公证法》还明确规定公证机关属于非赢利机构。过去公证处作为行政主体时,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,而公证处改为民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,就会涉及钱从哪儿出的问题。
  《公证法》规定,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,以投保的方式规避公证风险。报道称,保监会以及人保、平安、太平洋三大保险公司透露,目前中国还没有公证执业保险这一险种。所以法律界人士提醒,市民最好等《公证法》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等出台后再起诉公证处,以免在很多细则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就急于起诉,给自己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。

  案例链接
  案例一
  上周,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该院首例告公证处案。73岁的孙先生起诉说,1999年2月,海淀公证处依他人申请作出了确认他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。孙先生认为,公证处作出上述公证书时,是另一继承人在他患急性脑溢血住院治疗,神志不清,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,持他的签名申请办理的,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,请求法院判决撤销。

  案例二
  上周,西城法院也接到了该院首例起诉公证处案。68岁的陆女士在向西城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说,她在与别人打官司的过程中才知道,其他人假冒她的签字在西城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公证。她从没有向西城公证处提出过公证申请,也没有领到过什么公证书,由于公证书认定的房产归属使她的财产受到损失,陆女士请求法院撤销该公证书,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5458元。目前此案还在审查期间。